浙江拟修改商品房购房合同
为了进一步保护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浙江省建设厅、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对《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(2000年版)》进行修改,目前正在对新版购房合同进行公示。专家认为,新版合同把一些市民容易忽略的购房注意事项加入了文本,进一步保护了购房者。
新版合同
加入购房易忽略的环节
新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》较2000年版,有了更进一步的细化。不仅新增了“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”和“前期物业管理”,而且还对商品房交接、计价方式、交付条件等款项做了细化。
相比2000年版,合同中新增加了关于“用水、用电、用气、道路等”是否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。也就意味着,以后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查看房屋验收合格相关证件,还可以查看这些配套设施的相关验收证书。
此外,新版合同新增了“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”一款,保障了购房者的知情权。
“这些新增的条款,多数是以前购房人经常遇到的纠纷。”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唐才宗律师说。
开发商
个别款项实施有难度
对于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》中新增及更改的款项,杭州盛元房产公司销售经理张珂认为:“意见稿更倾向于购房者,对开发商的规范则更严格了,且个别款项实施起来很有难度。”
以前合同里开发商可以模棱两可的,新版合同里都要求明确约定。特别是关于“双方应当约定精装修房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、产地、规格、数量等内容”,张珂表示:“我们开发商实施起来相当难。”以前开发商对于精装修房所使用材料的约定,很多都含糊地以“名牌产品”一笔带过,现在不仅要明确写明产品,另外产品的规格、产地也要明示。
至于交接时验房问题,也让不少开发商面露难色,担心有可能成为与业主之间产生纠纷的源头。新版合同对“交接”一块有了明确规定,购房者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存在异议的,双方可委托相关机构做质量检测。“但问题是,这个检测费用的约定很不清晰,真拿去检测了,发生的费用到底该由谁出?”
专家
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欺诈
“许多开发商卖房总会遮遮掩掩,销售证照显眼位置看不到,销控表也不挂在墙上,楼盘的瑕疵能掩则掩,消费者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才能了解到楼盘的真实信息。”浙江大学房地产投资研究所所长赵杭生说,修改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市场,把一些市民平时会忽略掉、或者不太了解的层面在合约里作详细约定,一方面起到了警示的作用,另一方面,也为购房市民杜绝了一部分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误导甚至欺诈。
其中将“抵押和相关债权”写入购房合同,尤其是在银根紧缩的时候,一些开发商违规操作将一些在建工程抵押掉了,有此一条之后,购房者有了知情权,提前会有一个风险判断。
最后,赵杭生建议,合同里还可进一步约定预售款专款专用,不得用于他途。他解释说,预售款是购房者用于买房的费用,当然应该用于建造该楼盘,但经常有些不良开发商拿了钱用于购买与该楼盘无关的土地,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。